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額度貸款辦法
2012-06-12 13:45:22 來源: 點擊:
(2000年9月21日 建總發[2000]94號)
第一條 為促進個人消費,支持國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和《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及中國建設銀行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消費額度貸款是指中國建設銀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對個人客戶發放的不指定消費用途,可在一定期限和額度內循環使用的人民幣貸款。
第三條 個人消費額度貸款對象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第四條 申請個人消費額度貸款的客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合法的收入來源,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夠提供建設銀行認可的抵押物、質押權利、第三方保證或具備建設銀行認可的信用資格:
四、建設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提供建設銀行認可的質押、抵押、第三方保證或具有一定信用資格后,銀行核定借款人相應的質押額度、抵押額度、保證額度或信用額度。
第六條 質押額度不超過借款人提供的質押權利票面價值的90%,抵押額度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
第七條 借款人所享有的保證額度根據其保證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額度確定。借款人享有的保證額度不得超過其保證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額度,且保證額度最高為60萬元。
第八條 信用額度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確定。AAA級:最高60萬元;AA級:最高10萬元;A級:最高5萬元;BBB級:最高1萬元;BB級:最高5000元;B級:最高3000元;C級:信用額度為0。
第九條 抵押額度的有效期最長為5年;質押額度的有效期屆滿日不超過質押權利到期日,有效期最長為5年,以多份質押權利進行質押的,以到期日最近的質押權利確定質押期限;保證額度和信用額度的有效期為2年。額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借款人同時申請質押額度、抵押額度、保證額度、信用額度中兩種以上額度的,建設銀行按照期限最短的額度核定借款人個人消費額度貸款的額度有效期。
第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抵押額度、質押額度、保證額度的,必須提供建設銀行認可的有效擔保。擔保應相應采取質押、抵押、保證方式。
第十二條 借款人以自有財產或第三人財產進行質押或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應與建設銀行簽訂《質押合同》或《抵押合同》。
第十三條 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建設銀行簽發的個人定期儲蓄存單和建設銀行認可的其他權利。質押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
第十四條 抵押物必須經評估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必要時還需辦理保險,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建設銀行為保險金的優先受償人(即第一受益人),保險期限不短于額度有效期,投保金額不得低于抵押物的評估價值。抵押評估、登記和保險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五條 財產抵押期間,抵押人有保證抵押財產完好無損的責任,未經建設銀行同意,不得將抵押財產轉讓、變賣或者出租給他人使用。
第十六條 抵(質)押權設定后,所有能夠證明抵(質)押物權屬的文件原件以及抵押物保險單等,均由建設銀行保管。建設銀行收妥后,應向抵(質)押人出具《抵(質)押物權證收妥通知書》。
第十七條 因建設銀行保管不善造成抵(質)押物權證丟失的、毀損的,建設銀行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給予抵押人或出質人相應的賠償。
第十八條 借款人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保證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保證的形式是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應與建設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第十九條 保證人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并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具備相應的信用等級。
第二十條 借款人向建設銀行申請個人消費額度貸款時,應填寫《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額度貸款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二、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證明材料。
三、借款人貸款償還能力證明資料。如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借款人納稅單、保險單等。
四、借款人獲得質押、抵押額度所需的質押權利、抵押物清單及權屬證明文件、權屬人及財產共有人同意質押、抵押的書面文件。
五、借款人獲得保證額度所需的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
六、保證人的資信證明材料。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供的資信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副本、法人經辦人員的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等。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的資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戶籍證明、收入證明等。
七、社會認可的評估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
八、建設銀行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建設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后,要對借款人資信狀況、償還能力以及提交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和確認。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信用額度的,建設銀行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采取自然人擔保的,建設銀行要對保證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銀行應在接到完整的 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答復借款人。同意給予額度的,應告知借款人核定的額度、有效期、利率、支用和償還方式、罰息、質押或抵押物處理方式及其他有關事 項。借款人應在接到建設銀行通知后10日內辦理手續,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額度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采取質押、抵押、第三方保證 的,還應簽訂《質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辦理抵押物登記和保險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在額度有效期內可循環使用貸款,其可用額度為銀行核定的額度與額度項下各筆貸款本金余額之差。借款人支用貸款后,可用額度相應扣減,借款人歸還貸款后,可用額度相應增加。
第二十五條 在額度有效期內發生的每筆貸款,其貸款期限屆滿日不得超過額度有效期屆滿日。
第二十六條 額度項下每筆貸款的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執行,建設銀行可在人民銀行規定的權限內,使用區間插值利率或浮動利率。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支用貸款時,必須持個人身份證件和與建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填寫《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額度貸款支用單》,約定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第二十八條 建設銀行審核確認借款人證件、合同、貸款金額和貸款期限后,在5個工作日內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將貸款資金劃轉至借款人在建設銀行開立的活期存折賬戶或龍卡賬戶。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方式:
一、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按月付息,分次任意還本的方式歸還貸款。以每一個月為一個還款期,當月利息當月清償,本金可按照借款人意愿在貸款期限內 隨時償還,不限次數和每次還款金額。借款人在一個還款期內的任何一天還款,均按照1個月計算利息,結息日為每月末最后一日。
借款人每月還息額=貸款余額×月利率
首次和最后一次還款按照實際天數計算利息。最后一次還款日期不能遲于貸款到期日。
第三十條 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方法有兩種:
一、建設銀行根據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還款日期,從約定的還款賬戶中扣收當期應償還貸款利息。若還款賬戶被凍結、掛失,借款人應重新提供還款賬戶;
二、到建設銀行營業網點或通過建設銀行的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自動服務工具償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償還本金只能采用第二種方式。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貸款利率和實際使用時間計算。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在約定的貸款期限內無法還清貸款,可在貸款到期日前1個月提出貸款展期申請,經建設銀行同意后可以辦理展期手續。展期后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額度有效期到期日。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貸款期限達到新的期限檔次,貸款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檔次計息。
第三十三條 對使用信用額度的借款人,建設銀行將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積分情況,對A級以上借款人每年調整一次信用額度,BBB級以下借款人兩年調整一次信用額度。
第三十四條 額度有效期滿時,借款人應償清額度項下貸款全部本息,并在償清貸款本息后20日內到建設銀行辦理抵押、質押登記注銷手續,借款人與建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自行終止。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死亡、喪失民事行 為能力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由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在借款人財產范圍內繼續履行已借款項的還款義務,原借款人的額度自動取消。若借 款人無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或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建設銀行有權處分抵押物和質押權利,追究保證人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約:
一、未按約定期限期歸還貸款本息;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個人身份、還款能力和信譽資料;
三、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可能影響其債務清償能力時,未提前書面通知建設銀行并征得建設銀行同意;
四、提供的擔保發生變化時,未按照合同要求重新落實建設銀行認可的擔保;
五、違反《借款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有第三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時,建設銀行可視借款人違約情況,采取以下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收取違約金。
二、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收取逾期貸款利息。
三、調整或取消借款人額度,不發放新的貸款。
四、從借款人賬戶中直接扣款,償還貸款本息。
五、按合同約定處分質押權利、抵押物,追究保證人連帶擔保責任。當借款人同時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額度的,建設銀行按照如下順序實現擔保權利,以清償貸款本息:首先處分質押權利,其次處分抵押物,最后追究第三方保證責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發放的貸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條 預期違約
借款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視為借款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按期還款義務,建設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建設銀行認可的新的擔保,有權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本息,有權解除借款合同:
一、轉移個人資產,以逃避債務;
二、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
三、借款人未履行其對建設銀行的其他到期債務;
四、在債務清償前,借款人個人資料及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未在10日內通知建設銀行;
五、足以影響借款人債務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由于建設銀行的過錯導致借款人無法支用貸款的,建設銀行應按日息萬分之四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
第四十條 借貸雙方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銀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四十一條 建設銀行各一級分行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解釋和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個人消費,支持國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和《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及中國建設銀行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消費額度貸款是指中國建設銀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對個人客戶發放的不指定消費用途,可在一定期限和額度內循環使用的人民幣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三條 個人消費額度貸款對象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第四條 申請個人消費額度貸款的客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合法的收入來源,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夠提供建設銀行認可的抵押物、質押權利、第三方保證或具備建設銀行認可的信用資格:
四、建設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額度的種類和有效期
第五條 借款人提供建設銀行認可的質押、抵押、第三方保證或具有一定信用資格后,銀行核定借款人相應的質押額度、抵押額度、保證額度或信用額度。
第六條 質押額度不超過借款人提供的質押權利票面價值的90%,抵押額度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
第七條 借款人所享有的保證額度根據其保證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額度確定。借款人享有的保證額度不得超過其保證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額度,且保證額度最高為60萬元。
第八條 信用額度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確定。AAA級:最高60萬元;AA級:最高10萬元;A級:最高5萬元;BBB級:最高1萬元;BB級:最高5000元;B級:最高3000元;C級:信用額度為0。
第九條 抵押額度的有效期最長為5年;質押額度的有效期屆滿日不超過質押權利到期日,有效期最長為5年,以多份質押權利進行質押的,以到期日最近的質押權利確定質押期限;保證額度和信用額度的有效期為2年。額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借款人同時申請質押額度、抵押額度、保證額度、信用額度中兩種以上額度的,建設銀行按照期限最短的額度核定借款人個人消費額度貸款的額度有效期。
第四章 額度的擔保
第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抵押額度、質押額度、保證額度的,必須提供建設銀行認可的有效擔保。擔保應相應采取質押、抵押、保證方式。
第十二條 借款人以自有財產或第三人財產進行質押或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應與建設銀行簽訂《質押合同》或《抵押合同》。
第十三條 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建設銀行簽發的個人定期儲蓄存單和建設銀行認可的其他權利。質押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
第十四條 抵押物必須經評估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必要時還需辦理保險,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建設銀行為保險金的優先受償人(即第一受益人),保險期限不短于額度有效期,投保金額不得低于抵押物的評估價值。抵押評估、登記和保險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五條 財產抵押期間,抵押人有保證抵押財產完好無損的責任,未經建設銀行同意,不得將抵押財產轉讓、變賣或者出租給他人使用。
第十六條 抵(質)押權設定后,所有能夠證明抵(質)押物權屬的文件原件以及抵押物保險單等,均由建設銀行保管。建設銀行收妥后,應向抵(質)押人出具《抵(質)押物權證收妥通知書》。
第十七條 因建設銀行保管不善造成抵(質)押物權證丟失的、毀損的,建設銀行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給予抵押人或出質人相應的賠償。
第十八條 借款人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保證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保證的形式是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應與建設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第十九條 保證人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并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具備相應的信用等級。
第五章 額度的申請
第二十條 借款人向建設銀行申請個人消費額度貸款時,應填寫《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額度貸款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二、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證明材料。
三、借款人貸款償還能力證明資料。如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借款人納稅單、保險單等。
四、借款人獲得質押、抵押額度所需的質押權利、抵押物清單及權屬證明文件、權屬人及財產共有人同意質押、抵押的書面文件。
五、借款人獲得保證額度所需的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
六、保證人的資信證明材料。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供的資信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副本、法人經辦人員的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等。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的資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戶籍證明、收入證明等。
七、社會認可的評估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
八、建設銀行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建設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后,要對借款人資信狀況、償還能力以及提交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和確認。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信用額度的,建設銀行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采取自然人擔保的,建設銀行要對保證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銀行應在接到完整的 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答復借款人。同意給予額度的,應告知借款人核定的額度、有效期、利率、支用和償還方式、罰息、質押或抵押物處理方式及其他有關事 項。借款人應在接到建設銀行通知后10日內辦理手續,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額度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采取質押、抵押、第三方保證 的,還應簽訂《質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辦理抵押物登記和保險等手續。
第六章 貸款的支用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在額度有效期內可循環使用貸款,其可用額度為銀行核定的額度與額度項下各筆貸款本金余額之差。借款人支用貸款后,可用額度相應扣減,借款人歸還貸款后,可用額度相應增加。
第二十五條 在額度有效期內發生的每筆貸款,其貸款期限屆滿日不得超過額度有效期屆滿日。
第二十六條 額度項下每筆貸款的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執行,建設銀行可在人民銀行規定的權限內,使用區間插值利率或浮動利率。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支用貸款時,必須持個人身份證件和與建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填寫《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額度貸款支用單》,約定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第二十八條 建設銀行審核確認借款人證件、合同、貸款金額和貸款期限后,在5個工作日內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將貸款資金劃轉至借款人在建設銀行開立的活期存折賬戶或龍卡賬戶。
第七章 貸款的償還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方式:
一、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按月付息,分次任意還本的方式歸還貸款。以每一個月為一個還款期,當月利息當月清償,本金可按照借款人意愿在貸款期限內 隨時償還,不限次數和每次還款金額。借款人在一個還款期內的任何一天還款,均按照1個月計算利息,結息日為每月末最后一日。
借款人每月還息額=貸款余額×月利率
首次和最后一次還款按照實際天數計算利息。最后一次還款日期不能遲于貸款到期日。
第三十條 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方法有兩種:
一、建設銀行根據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還款日期,從約定的還款賬戶中扣收當期應償還貸款利息。若還款賬戶被凍結、掛失,借款人應重新提供還款賬戶;
二、到建設銀行營業網點或通過建設銀行的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自動服務工具償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償還本金只能采用第二種方式。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貸款利率和實際使用時間計算。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在約定的貸款期限內無法還清貸款,可在貸款到期日前1個月提出貸款展期申請,經建設銀行同意后可以辦理展期手續。展期后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額度有效期到期日。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貸款期限達到新的期限檔次,貸款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檔次計息。
第八章 額度的調整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 對使用信用額度的借款人,建設銀行將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積分情況,對A級以上借款人每年調整一次信用額度,BBB級以下借款人兩年調整一次信用額度。
第三十四條 額度有效期滿時,借款人應償清額度項下貸款全部本息,并在償清貸款本息后20日內到建設銀行辦理抵押、質押登記注銷手續,借款人與建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自行終止。
第九章 違約及處置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死亡、喪失民事行 為能力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由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在借款人財產范圍內繼續履行已借款項的還款義務,原借款人的額度自動取消。若借 款人無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或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建設銀行有權處分抵押物和質押權利,追究保證人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約:
一、未按約定期限期歸還貸款本息;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個人身份、還款能力和信譽資料;
三、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可能影響其債務清償能力時,未提前書面通知建設銀行并征得建設銀行同意;
四、提供的擔保發生變化時,未按照合同要求重新落實建設銀行認可的擔保;
五、違反《借款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有第三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時,建設銀行可視借款人違約情況,采取以下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收取違約金。
二、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收取逾期貸款利息。
三、調整或取消借款人額度,不發放新的貸款。
四、從借款人賬戶中直接扣款,償還貸款本息。
五、按合同約定處分質押權利、抵押物,追究保證人連帶擔保責任。當借款人同時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額度的,建設銀行按照如下順序實現擔保權利,以清償貸款本息:首先處分質押權利,其次處分抵押物,最后追究第三方保證責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發放的貸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條 預期違約
借款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視為借款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按期還款義務,建設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建設銀行認可的新的擔保,有權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本息,有權解除借款合同:
一、轉移個人資產,以逃避債務;
二、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
三、借款人未履行其對建設銀行的其他到期債務;
四、在債務清償前,借款人個人資料及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未在10日內通知建設銀行;
五、足以影響借款人債務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由于建設銀行的過錯導致借款人無法支用貸款的,建設銀行應按日息萬分之四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
第四十條 借貸雙方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銀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建設銀行各一級分行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解釋和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發布部門: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發布日期:2000年09月21日 實施日期:2000年09月21日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