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高等院校學生公寓建設貸款暫行辦法
2012-06-12 13:44:30 來源: 點擊:
(2000年9月28日 建總發[2000]99號)
第一條 為支持高等院校學生公寓建設,規范建設銀行高等院校學生公寓建設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和《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院校學生公寓建設貸款(以下簡稱“學生公寓建設貸款”)是指建設銀行向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高等院校及承擔高等院校學生公寓建設任務的企業發放的,專門用于高等院校學生公寓開發建設的貸款。
第三條 高等院校學生公寓建設貸款應當遵循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按照資金使用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自主發放。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建設銀行各級機構發放的學生公寓建設貸款。
第五條 貸款的對象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高等院校,及承擔高等院校學生公寓建設任務的企業。
第六條 申請學生公寓建設貸款的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高等院校
?。ㄒ唬┙浿鞴軝C關核準登記,具有事業法人資格,取得事業法人登記證及事業法人代碼證書;
?。ǘ嵭歇毩⒑怂?,有健全的管理機構;
?。ㄈ┌匆幎ㄞk理年檢手續,并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并經過年審的《貸款卡》或《貸款證》;
?。ㄋ模┰诮ㄔO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并開立公寓租金收入專戶;
?。ㄎ澹┚哂辛己玫臉I績和信譽,無不良信用記錄;
?。┥闯渥?,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ㄆ撸┵J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承建高等院校學生公寓的企業
?。ㄒ唬┙浌ど绦姓芾頇C關核準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企業法人代碼證書;
?。ǘ┙浌ど绦姓芾頇C關辦理年檢手續,并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并經過年審的《貸款卡》或《貸款證》;
?。ㄈ┯薪∪墓芾頇C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ㄋ模┰诮ㄔO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ㄎ澹┚哂辛己玫慕洜I業績和信譽,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哂谐袚鷮W生公寓開發建設的資格;
?。ㄆ撸┡c業主正式簽訂了公寓建設工程合同及公寓收益分配協議;
?。ò耍┵J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貸款的學生公寓建設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項目已經有權部門批準,建設手續完備、合法,并通過了可行性研究論證;
二、銀行貸款前,借款人投入貸款項目的自有資金不少于總投資的30%;
三、制定了公寓出租方案,公寓出租方案及收益分配協議已征得其有關管理部門同意;
四、貸款行規定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學生公寓建設貸款必須專項用于高等院校收費學生公寓的開發建設。
第九條 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項目建設總投資的70%。
第十條 貸款期限最長為10年。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期限檔次貸款利率執行。
第十二條 學生公寓建設貸款方式分為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
第十三條 采用擔保方式發放的學生公寓建設貸款,須由符合《擔保法》規定的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或以貸款行認可的財產進行抵押、質押及采取貸款行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
第十四條 采用信用貸款方式發放的學生公寓建設貸款,貸款對象僅限于高等院校。對高等院校發放信用貸款,除需具備第六條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家級重點高等院校及具有明顯辦學特色和較強競爭力的高等院校;
二、經調查評估,信用優良、償還貸款能力強;
三、學生收費賬戶在建設銀行開立;
四、與建設銀行簽訂了合作協議,明確建設銀行為貸款主辦行,由建設銀行提供貸款、結算、信用卡、財務顧問等全方位服務;
五、貸款行規定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借款人申請學生公寓建設貸款,應首先填寫《借款申請書》,并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企(事)業法人代碼證書;
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并經過年審的《貸款卡》或《貸款證》;
四、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近三年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審計報告,申請借款前一期財務會計報表;
五、經有權部門批準的學校招生計劃;
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學生公寓項目立項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開工證等文件;
七、自有資金落實的證明;
八、公寓出租方案及收益使用方案;
九、如貸款采取擔保方式,要提供有關擔保措施的證明資料;
十、貸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 貸款經辦行對借款人提出的申請和提供的資料進行調查與審核:
一、審核借款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二、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三、審核申請人現有銀行貸款狀況和質量狀況;
四、審核項目建設條件是否具備;
五、審查建設項目自籌資金落實情況;
六、審查學生公寓出租計劃的可行性,調查還款資金來源是否落實;
七、審核抵押物、質物等的落實情況或對擔保單位的資信和擔保能力進行評價。
第十七條 貸款行對借款人及擬貸款項目進行調查評估后,對符合條件的,按授權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審批。
第十八條 貸款審批行在完成貸款審批工作后,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將審批結果通知貸款經辦行,由貸款經辦行給予借款人答復。
第十九條 借款申請通過審批后,貸款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并據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二十條 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后,借款人即可辦理貸款開戶手續,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款計劃,一次或分次將貸款轉入在貸款行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由貸款行監督借款人在此賬戶中支用貸款,專項用于高等院校學生公寓建設。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必須按以下原則使用貸款:
一、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支用貸款;
二、借款人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必須先使用自有資金,再使用銀行貸款。
第二十二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應接受貸款行對貸款資金使用的監督,并按期向貸款行通報貸款使用、公寓建設、公寓出租及本單位的財務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償還學生公寓建設 貸款的資金來源為包括租金收入在內的,國家政策允許用于償還貸款的各種收入。借款人為高等院校的,除以學生公寓租金收入歸還貸款外,應同時書面承諾以國家 撥付的基建款、其他預算外資金收入等作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并報其主管部門備案;借款人為承建高等院校學生公寓的企業的,應書面承諾以所建學生公寓租金 收入和企業其他經營收入作為還款資金來源。
第二十四條 學生公寓建設貸款按季結息。
第二十五條 學生公寓建設貸款本金分次償還;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可在貸款到期后一次償還貸款本金。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被合并(兼并)時,應當清償對貸款行的貸款債務,在征得貸款行同意后,也可由合并(兼并)后新成立的單位承擔借款人對貸款行的債務,并與貸款行重新簽訂有關合同和協議。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到期未歸還貸款或挪用貸款,貸款行可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對未按規定在結息日清付的貸款利息,計收復利。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貸款行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和相應的利息,同時收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或采取其他保全貸款資產的措施。
一、提供虛假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二、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經貸款行要求糾正仍不改正的;
三、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或喪失擔保能力,借款人又無法落實符合貸款行要求的新擔保;
四、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可能侵害貸款行權益的;
五、發生的其他足以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事件或表明借款人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總行直屬分行,蘇州、三峽分行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高等院校學生公寓建設,規范建設銀行高等院校學生公寓建設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和《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院校學生公寓建設貸款(以下簡稱“學生公寓建設貸款”)是指建設銀行向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高等院校及承擔高等院校學生公寓建設任務的企業發放的,專門用于高等院校學生公寓開發建設的貸款。
第三條 高等院校學生公寓建設貸款應當遵循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按照資金使用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自主發放。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建設銀行各級機構發放的學生公寓建設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及用途
第五條 貸款的對象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高等院校,及承擔高等院校學生公寓建設任務的企業。
第六條 申請學生公寓建設貸款的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高等院校
?。ㄒ唬┙浿鞴軝C關核準登記,具有事業法人資格,取得事業法人登記證及事業法人代碼證書;
?。ǘ嵭歇毩⒑怂?,有健全的管理機構;
?。ㄈ┌匆幎ㄞk理年檢手續,并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并經過年審的《貸款卡》或《貸款證》;
?。ㄋ模┰诮ㄔO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并開立公寓租金收入專戶;
?。ㄎ澹┚哂辛己玫臉I績和信譽,無不良信用記錄;
?。┥闯渥?,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ㄆ撸┵J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承建高等院校學生公寓的企業
?。ㄒ唬┙浌ど绦姓芾頇C關核準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企業法人代碼證書;
?。ǘ┙浌ど绦姓芾頇C關辦理年檢手續,并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并經過年審的《貸款卡》或《貸款證》;
?。ㄈ┯薪∪墓芾頇C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ㄋ模┰诮ㄔO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ㄎ澹┚哂辛己玫慕洜I業績和信譽,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哂谐袚鷮W生公寓開發建設的資格;
?。ㄆ撸┡c業主正式簽訂了公寓建設工程合同及公寓收益分配協議;
?。ò耍┵J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貸款的學生公寓建設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項目已經有權部門批準,建設手續完備、合法,并通過了可行性研究論證;
二、銀行貸款前,借款人投入貸款項目的自有資金不少于總投資的30%;
三、制定了公寓出租方案,公寓出租方案及收益分配協議已征得其有關管理部門同意;
四、貸款行規定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學生公寓建設貸款必須專項用于高等院校收費學生公寓的開發建設。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項目建設總投資的70%。
第十條 貸款期限最長為10年。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期限檔次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方式
第十二條 學生公寓建設貸款方式分為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
第十三條 采用擔保方式發放的學生公寓建設貸款,須由符合《擔保法》規定的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或以貸款行認可的財產進行抵押、質押及采取貸款行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
第十四條 采用信用貸款方式發放的學生公寓建設貸款,貸款對象僅限于高等院校。對高等院校發放信用貸款,除需具備第六條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家級重點高等院校及具有明顯辦學特色和較強競爭力的高等院校;
二、經調查評估,信用優良、償還貸款能力強;
三、學生收費賬戶在建設銀行開立;
四、與建設銀行簽訂了合作協議,明確建設銀行為貸款主辦行,由建設銀行提供貸款、結算、信用卡、財務顧問等全方位服務;
五、貸款行規定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五章 貸款審批與發放
第十五條 借款人申請學生公寓建設貸款,應首先填寫《借款申請書》,并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企(事)業法人代碼證書;
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并經過年審的《貸款卡》或《貸款證》;
四、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近三年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審計報告,申請借款前一期財務會計報表;
五、經有權部門批準的學校招生計劃;
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學生公寓項目立項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開工證等文件;
七、自有資金落實的證明;
八、公寓出租方案及收益使用方案;
九、如貸款采取擔保方式,要提供有關擔保措施的證明資料;
十、貸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 貸款經辦行對借款人提出的申請和提供的資料進行調查與審核:
一、審核借款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二、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三、審核申請人現有銀行貸款狀況和質量狀況;
四、審核項目建設條件是否具備;
五、審查建設項目自籌資金落實情況;
六、審查學生公寓出租計劃的可行性,調查還款資金來源是否落實;
七、審核抵押物、質物等的落實情況或對擔保單位的資信和擔保能力進行評價。
第十七條 貸款行對借款人及擬貸款項目進行調查評估后,對符合條件的,按授權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審批。
第十八條 貸款審批行在完成貸款審批工作后,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將審批結果通知貸款經辦行,由貸款經辦行給予借款人答復。
第十九條 借款申請通過審批后,貸款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并據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六章 貸款支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 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后,借款人即可辦理貸款開戶手續,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款計劃,一次或分次將貸款轉入在貸款行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由貸款行監督借款人在此賬戶中支用貸款,專項用于高等院校學生公寓建設。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必須按以下原則使用貸款:
一、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支用貸款;
二、借款人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必須先使用自有資金,再使用銀行貸款。
第二十二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應接受貸款行對貸款資金使用的監督,并按期向貸款行通報貸款使用、公寓建設、公寓出租及本單位的財務情況等。
第七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償還學生公寓建設 貸款的資金來源為包括租金收入在內的,國家政策允許用于償還貸款的各種收入。借款人為高等院校的,除以學生公寓租金收入歸還貸款外,應同時書面承諾以國家 撥付的基建款、其他預算外資金收入等作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并報其主管部門備案;借款人為承建高等院校學生公寓的企業的,應書面承諾以所建學生公寓租金 收入和企業其他經營收入作為還款資金來源。
第二十四條 學生公寓建設貸款按季結息。
第二十五條 學生公寓建設貸款本金分次償還;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可在貸款到期后一次償還貸款本金。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被合并(兼并)時,應當清償對貸款行的貸款債務,在征得貸款行同意后,也可由合并(兼并)后新成立的單位承擔借款人對貸款行的債務,并與貸款行重新簽訂有關合同和協議。
第八章 違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到期未歸還貸款或挪用貸款,貸款行可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對未按規定在結息日清付的貸款利息,計收復利。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貸款行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和相應的利息,同時收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或采取其他保全貸款資產的措施。
一、提供虛假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二、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經貸款行要求糾正仍不改正的;
三、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或喪失擔保能力,借款人又無法落實符合貸款行要求的新擔保;
四、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可能侵害貸款行權益的;
五、發生的其他足以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事件或表明借款人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總行直屬分行,蘇州、三峽分行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發布部門: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發布日期:2000年09月28日 實施日期:2000年09月28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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