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處理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暫行規定
2012-06-12 13:34:55 來源: 點擊:
(1997年10月31日)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稱開發銀行)對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管理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開發銀行審查同意,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可以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
第三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應在提前還款日前20個營業日之前向開發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并抄送代理經辦行,說明提前還款的理由。
第四條 開發銀行信貸業務部門(以下稱信貸業務部門)審查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申請,并征求代理經辦行意見,提出是否同意提前償還貸款的處理意見。
第五條 同意提前償還貸款的,還款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由信貸業務部門批準;還款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由信貸業務部門將審查處理意見送綜合計劃部門會簽后,報主管行長批準。
第六條 信貸業務部門在收到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申請后10個營業日內將是否同意提前償還貸款的處理意見書面答復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批準后,信貸業務部門應立即以“提前償還貸款計劃通知單(附件一)”的形式通知綜合計劃、資金和財會業務部門及代理經辦行。
第七條 提前償還貸款前,借款人必須結清所欠貸款利息。
第八條 提前償還貸款的利率仍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相對應的利率執行。
第九條 屬于委托代理的,代理經辦行應在收到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當日將收回的貸款上劃開發銀行。
第十條 本規定適用于開發銀行發放的各類人民幣資金貸款。本規定由開發銀行政策法規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日一日起施行。
本通知按貸款種類填制,一式五份,綜合計劃、資金、財會及代理經辦行各一份,信貸業務部門自留一份。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稱開發銀行)對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管理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開發銀行審查同意,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可以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
第三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應在提前還款日前20個營業日之前向開發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并抄送代理經辦行,說明提前還款的理由。
第四條 開發銀行信貸業務部門(以下稱信貸業務部門)審查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申請,并征求代理經辦行意見,提出是否同意提前償還貸款的處理意見。
第五條 同意提前償還貸款的,還款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由信貸業務部門批準;還款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由信貸業務部門將審查處理意見送綜合計劃部門會簽后,報主管行長批準。
第六條 信貸業務部門在收到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申請后10個營業日內將是否同意提前償還貸款的處理意見書面答復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批準后,信貸業務部門應立即以“提前償還貸款計劃通知單(附件一)”的形式通知綜合計劃、資金和財會業務部門及代理經辦行。
第七條 提前償還貸款前,借款人必須結清所欠貸款利息。
第八條 提前償還貸款的利率仍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相對應的利率執行。
第九條 屬于委托代理的,代理經辦行應在收到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當日將收回的貸款上劃開發銀行。
第十條 本規定適用于開發銀行發放的各類人民幣資金貸款。本規定由開發銀行政策法規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日一日起施行。
本通知按貸款種類填制,一式五份,綜合計劃、資金、財會及代理經辦行各一份,信貸業務部門自留一份。
發布部門:國家開發銀行 發布日期:1997年10月31日 實施日期:1997年10月31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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