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送《中國銀行法律事務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2012-06-12 13:29:56 來源: 點擊:
(1999年3月12日 中銀法[199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沈陽市、濟南市分行:
為促進依法經營管理,規范全行的法律事務工作,根據機構改革方案的要求,總行制定了《中國銀行法律事務工作暫行規定》,現發送各行。
暫行規定確立了我行法律事務工作的原則,明確了法律事務部門的職權和職責,規范了法律事務工作的基本程序,各行應認真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或意見,請及時向總行法律事務部反饋。
第一條 為健全中國銀行的內部控制機制,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規范全行法律事務工作,促進依法經營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總行設置法律事務部,負責管理、監督和協調全行的法律事務工作。法律事務部是主管全行規章制度的制定匯編、參與協議合同的審查修訂、處理法律訴訟仲裁業務和提供法律咨詢等法律事務的總行職能部門。
第三條 一級分行和直屬分行應按照總行機構改革方案的總體要求,有計劃地設置專門的法律事務處或法律事務科,負責本行及轄內的法律事務工作。
第四條 中國銀行法律事務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猿忠婪ń洜I管理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維護中國銀行的整體利益。
?。ǘ﹫猿纸y一法人的原則,各分支機構處理法律事務必須遵循授權,總行對全行的法律事務有最終決定權。
?。ㄈ﹫猿诛L險控制的原則,對內認真搞好規章制度建設,對外依法確立與客戶的權利義務關系,妥善處理各種經濟糾紛案件。
第五條 法律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中國 銀行員工行為守則》,在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中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正確處理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保障本行業務經營活動的合法合 規性,不得運用專業知識為違法活動或業務中的期詐行為提供便利,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中國銀行的聲譽。
第六條 法律工作人員應當熟悉金融業務,熱愛法律工作,受過正規系統的高等教育,原則上應具有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非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法律事務部門是指各行內部設立的承擔本行及轄屬分支機構法律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法律工作人員是指各行法律事務部門的員工及其他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員工。
第九條 法律事務部門的基本職權包括:
?。ㄒ唬└鶕拘械膶嶋H,制定并落實全轄法律工作計劃,促進依法經營管理,為業務拓展提供法律服務;
?。ǘ┌凑諊业姆煞ㄒ幒徒鹑诒O管制度,檢查本行各項業務的合法性與合規性;
?。ㄈ﹨f助業務部門起草和修訂全行性的規章制度,負責規章制度的清理和匯編;
?。ㄋ模﹨⑴c起草和修訂標準協議格式文本及具體業務中擬定的重要協議文本,從法律角度對文本內容進行審查;
?。ㄎ澹﹨⑴c重大項目的談判和企業破產清算活動,出具相應的法律意見書,負責重要協議文本的保存,對外答復涉及法律問題的查詢;
?。┲笇牭脑V訟仲裁活動,代理本行各部門及轄內機構參與訴訟和仲裁案件,并協調終審案件和仲裁裁決的執行事項;
?。ㄆ撸┡c有關部門配合,負責本行法律事務中所需外聘律師的聘用和考察工作;
?。ò耍╅_展銀行法律調研,配合本行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業務調查,承擔本行及全轄的法律培訓任務。
第十條 總行法律事務部除前條規定的基本職權外,還具有下列職權:
?。ㄒ唬┲笇?、監督全行的法律事務工作,制定全行的法律工作計劃,對全行的法律事務活動進行必要的管理;
?。ǘ┮幏度蟹蓪I領域內的授權管理;
?。ㄈ﹨f調處理有關海外機構之間、海外機構與國內分支機構之間、一級分行或直屬分行之間的內部法律糾紛;
?。ㄋ模┴撠煿芾砗蛥f調國內分支機構的海外訴訟或仲裁活動;
?。ㄎ澹ν獯碇袊y行履行法律顧問職能,參加全國性及國際性的法律研究及學術活動;
?。┩▓笥嘘P法律動態,開展金融法律研究,組織編寫法律培訓教材,建立全轄法律信息庫。
第十一條 法律事務部門的基本職責是為本行經營管理和業務拓展提供準確、及時、高效的法律保障,依法維護中國銀行的根本利益。
第十二條 法律事務部門在參與起草、制定和匯編各項規章制度時,應嚴格審查其合法性、合規性,保證條款內容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
第十三條 法律事務部門在指導和監督轄內分支機構的法律工作中要認真負責,對發現的各類法律風險應及時提出建議,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 在參與起草和修訂全轄性協議格式文本和重要協議時,法律事務部門應從法律角度認真予以審查,必要時可委托律師事務所審查或向法律專家咨詢,使協議文本的具體條款在適用法律上嚴謹無誤,明確規范本行與客戶的權利義務關系,避免疏漏。
第十五條 法律事務部門代理訴訟或仲裁案件時,應當及時指派專人承辦,不得推諉或延誤。承辦人應認真履行職責,詳細分析案情,起草有關訴訟或仲裁文件,按時出庭應訴,完成各類訴訟或仲裁事項。
第十六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全面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對于本行業務部門咨詢的法律問題應認真負責地予以解答,必要時可征詢法律專家和權威機構的意見,并對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跟蹤研究涉及我行業務的法律法規,著重開展金融法律的調研,密切注意立法、司法和監管機關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行政監管制度上的立法情況及其趨勢,及時提出調整我行業務品種和完善操作程序的法律意見。
第十八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當對重要的法律事務及對本行業務可能有影響的法律問題進行總結分析,及時向本行領導和上級行反映,提出相應的建議。
第十九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認真撰寫普法宣傳提綱和培訓大綱,組織編寫適合我行業務特點的法律培訓教材,保證普法宣傳和法律業務培訓質量。
第二十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協調全轄的訴訟仲裁案件,及時與司法、公安、檢察和行政監管部門聯系,主動、充分地反映我行正當要求,努力促使有關機構依法裁判,維護中國銀行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認真編制本行有關法律事務的各項開支計劃,嚴格審查開支項目,注意勤儉節約,防止奢侈浪費。
第二十二條 法律事務部門在對外聯系交往中要注意維護中國銀行的整體形象,保證對外交往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二十三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按規定如實向上級行匯報有關案件的情況,報送各類統計報表,不得無故拖延,嚴禁隱瞞、夸大、編造或歪曲事實。
第二十四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與業務部門相互配合,對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專項法律咨詢,也可指派專人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妥善處理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法律事務。
第二十五條 業務部門制定和修改全轄性規章制度時,應通知法律事務部門從法律角度進行審查,并將制定和修改后的全轄性規章制度向法律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對于業務部門的重大經營活動、重大項目或破產清算活動,法律事務部門應指派專人協助處理,參與談判及起草相關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七條 業務部門簽署重要協議前,應由法律事務部門從法律角度進行審查,并將正本或副本一份存于法律事務部門備查。法律事務部門負責答復涉及法律問題的外部查詢。
第二十八條 對于法律事務部門與業務部門協商后作出的處理意見,業務部門應采取必要措施執行或監督執行。
第二十九條 法律事務部門根據業務部門提出的需求和具體法律事務的特點,與有關部門配合,負責為本行統一選聘所需的律師,統一簽訂聘用協議,并負責考察所聘律師的執業水平。
第三十條 凡法律事務部門代理訴訟仲裁案件、審查重要協議文本等活動,由法律事務部門統一對外商定和支付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咨詢費等費用,并按有關財會制度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法律事務部門負責處理本行及轄內的各種法律事務,并逐級向上級行法律事務部門請示或匯報工作,完成上級行法律事務部門交辦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確需上級行研究、處理或協助的重要法律事項,下級行應以書面形式進行請示或報告;情況緊急時可先用口頭形式,但事后應補報書面文件。
對于下級行的請示或報告,上級行應以書面形式及時作出答復。
第三十三條 不同分支機構之間的法律事務糾紛,應報請其共同上級行處理,不得自行提交訴訟或仲裁。
第三十四條 各行發生下列訴訟或仲裁案件時,應及時逐級報告總行法律事務部:
?。ㄒ唬说慕痤~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或100萬美元的;
?。ǘ┮粚彴讣筛呒壢嗣穹ㄔ菏芾淼?;
?。ㄈ┥婕拔倚泻M鈾C構的;
?。ㄋ模┥婕熬硟韧赓Y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的;
?。ㄎ澹Ψ疆斒氯嘶虻谌酥邪ㄎ倚袡C構,或者爭議標的與我行機構資金有關的;
?。┥婕皣秀y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總部的;
?。ㄆ撸┢渌枰獔蟾婵傂械?。
第三十五條 法律事務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轄內分支機構的法律工作,根據職權自行或提請有關部門糾正分支機構涉及法律問題的錯誤決定。
第三十六條 一級分行和直屬分行應按期向總行法律事務部提交有關統計報表和分析報告,并按要求提交年度法律工作總結。
第三十七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文件或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收集和整理包括電子出版物在內的各類法律資料及信息。
第三十八條 對在提供法律服務、保障銀行資產安全、防范和化解風險方面有突出貢獻的法律事務部門及法律工作人員,應當予以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對于以隱瞞案情、偽造證據、夸大事實等不正當手段誤導本行領導或上級行的,應追究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應調離法律事務工作崗位。
第四十條 對于因玩忽職守給我行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法律工作人員,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同時追究直接領導者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總行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沈陽市、濟南市分行:
為促進依法經營管理,規范全行的法律事務工作,根據機構改革方案的要求,總行制定了《中國銀行法律事務工作暫行規定》,現發送各行。
暫行規定確立了我行法律事務工作的原則,明確了法律事務部門的職權和職責,規范了法律事務工作的基本程序,各行應認真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或意見,請及時向總行法律事務部反饋。
附: 中國銀行法律事務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中國銀行的內部控制機制,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規范全行法律事務工作,促進依法經營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總行設置法律事務部,負責管理、監督和協調全行的法律事務工作。法律事務部是主管全行規章制度的制定匯編、參與協議合同的審查修訂、處理法律訴訟仲裁業務和提供法律咨詢等法律事務的總行職能部門。
第三條 一級分行和直屬分行應按照總行機構改革方案的總體要求,有計劃地設置專門的法律事務處或法律事務科,負責本行及轄內的法律事務工作。
第四條 中國銀行法律事務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猿忠婪ń洜I管理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維護中國銀行的整體利益。
?。ǘ﹫猿纸y一法人的原則,各分支機構處理法律事務必須遵循授權,總行對全行的法律事務有最終決定權。
?。ㄈ﹫猿诛L險控制的原則,對內認真搞好規章制度建設,對外依法確立與客戶的權利義務關系,妥善處理各種經濟糾紛案件。
第五條 法律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中國 銀行員工行為守則》,在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中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正確處理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保障本行業務經營活動的合法合 規性,不得運用專業知識為違法活動或業務中的期詐行為提供便利,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中國銀行的聲譽。
第六條 法律工作人員應當熟悉金融業務,熱愛法律工作,受過正規系統的高等教育,原則上應具有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非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法律事務部門是指各行內部設立的承擔本行及轄屬分支機構法律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法律工作人員是指各行法律事務部門的員工及其他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員工。
第二章 法律事務部門的職權
第九條 法律事務部門的基本職權包括:
?。ㄒ唬└鶕拘械膶嶋H,制定并落實全轄法律工作計劃,促進依法經營管理,為業務拓展提供法律服務;
?。ǘ┌凑諊业姆煞ㄒ幒徒鹑诒O管制度,檢查本行各項業務的合法性與合規性;
?。ㄈ﹨f助業務部門起草和修訂全行性的規章制度,負責規章制度的清理和匯編;
?。ㄋ模﹨⑴c起草和修訂標準協議格式文本及具體業務中擬定的重要協議文本,從法律角度對文本內容進行審查;
?。ㄎ澹﹨⑴c重大項目的談判和企業破產清算活動,出具相應的法律意見書,負責重要協議文本的保存,對外答復涉及法律問題的查詢;
?。┲笇牭脑V訟仲裁活動,代理本行各部門及轄內機構參與訴訟和仲裁案件,并協調終審案件和仲裁裁決的執行事項;
?。ㄆ撸┡c有關部門配合,負責本行法律事務中所需外聘律師的聘用和考察工作;
?。ò耍╅_展銀行法律調研,配合本行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業務調查,承擔本行及全轄的法律培訓任務。
第十條 總行法律事務部除前條規定的基本職權外,還具有下列職權:
?。ㄒ唬┲笇?、監督全行的法律事務工作,制定全行的法律工作計劃,對全行的法律事務活動進行必要的管理;
?。ǘ┮幏度蟹蓪I領域內的授權管理;
?。ㄈ﹨f調處理有關海外機構之間、海外機構與國內分支機構之間、一級分行或直屬分行之間的內部法律糾紛;
?。ㄋ模┴撠煿芾砗蛥f調國內分支機構的海外訴訟或仲裁活動;
?。ㄎ澹ν獯碇袊y行履行法律顧問職能,參加全國性及國際性的法律研究及學術活動;
?。┩▓笥嘘P法律動態,開展金融法律研究,組織編寫法律培訓教材,建立全轄法律信息庫。
第三章 法律事務部門的職責
第十一條 法律事務部門的基本職責是為本行經營管理和業務拓展提供準確、及時、高效的法律保障,依法維護中國銀行的根本利益。
第十二條 法律事務部門在參與起草、制定和匯編各項規章制度時,應嚴格審查其合法性、合規性,保證條款內容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
第十三條 法律事務部門在指導和監督轄內分支機構的法律工作中要認真負責,對發現的各類法律風險應及時提出建議,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 在參與起草和修訂全轄性協議格式文本和重要協議時,法律事務部門應從法律角度認真予以審查,必要時可委托律師事務所審查或向法律專家咨詢,使協議文本的具體條款在適用法律上嚴謹無誤,明確規范本行與客戶的權利義務關系,避免疏漏。
第十五條 法律事務部門代理訴訟或仲裁案件時,應當及時指派專人承辦,不得推諉或延誤。承辦人應認真履行職責,詳細分析案情,起草有關訴訟或仲裁文件,按時出庭應訴,完成各類訴訟或仲裁事項。
第十六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全面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對于本行業務部門咨詢的法律問題應認真負責地予以解答,必要時可征詢法律專家和權威機構的意見,并對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跟蹤研究涉及我行業務的法律法規,著重開展金融法律的調研,密切注意立法、司法和監管機關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行政監管制度上的立法情況及其趨勢,及時提出調整我行業務品種和完善操作程序的法律意見。
第十八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當對重要的法律事務及對本行業務可能有影響的法律問題進行總結分析,及時向本行領導和上級行反映,提出相應的建議。
第十九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認真撰寫普法宣傳提綱和培訓大綱,組織編寫適合我行業務特點的法律培訓教材,保證普法宣傳和法律業務培訓質量。
第二十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協調全轄的訴訟仲裁案件,及時與司法、公安、檢察和行政監管部門聯系,主動、充分地反映我行正當要求,努力促使有關機構依法裁判,維護中國銀行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認真編制本行有關法律事務的各項開支計劃,嚴格審查開支項目,注意勤儉節約,防止奢侈浪費。
第二十二條 法律事務部門在對外聯系交往中要注意維護中國銀行的整體形象,保證對外交往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二十三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按規定如實向上級行匯報有關案件的情況,報送各類統計報表,不得無故拖延,嚴禁隱瞞、夸大、編造或歪曲事實。
第四章 業務分工與協作
第二十四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與業務部門相互配合,對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專項法律咨詢,也可指派專人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妥善處理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法律事務。
第二十五條 業務部門制定和修改全轄性規章制度時,應通知法律事務部門從法律角度進行審查,并將制定和修改后的全轄性規章制度向法律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對于業務部門的重大經營活動、重大項目或破產清算活動,法律事務部門應指派專人協助處理,參與談判及起草相關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七條 業務部門簽署重要協議前,應由法律事務部門從法律角度進行審查,并將正本或副本一份存于法律事務部門備查。法律事務部門負責答復涉及法律問題的外部查詢。
第二十八條 對于法律事務部門與業務部門協商后作出的處理意見,業務部門應采取必要措施執行或監督執行。
第二十九條 法律事務部門根據業務部門提出的需求和具體法律事務的特點,與有關部門配合,負責為本行統一選聘所需的律師,統一簽訂聘用協議,并負責考察所聘律師的執業水平。
第三十條 凡法律事務部門代理訴訟仲裁案件、審查重要協議文本等活動,由法律事務部門統一對外商定和支付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咨詢費等費用,并按有關財會制度進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事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法律事務部門負責處理本行及轄內的各種法律事務,并逐級向上級行法律事務部門請示或匯報工作,完成上級行法律事務部門交辦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確需上級行研究、處理或協助的重要法律事項,下級行應以書面形式進行請示或報告;情況緊急時可先用口頭形式,但事后應補報書面文件。
對于下級行的請示或報告,上級行應以書面形式及時作出答復。
第三十三條 不同分支機構之間的法律事務糾紛,應報請其共同上級行處理,不得自行提交訴訟或仲裁。
第三十四條 各行發生下列訴訟或仲裁案件時,應及時逐級報告總行法律事務部:
?。ㄒ唬说慕痤~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或100萬美元的;
?。ǘ┮粚彴讣筛呒壢嗣穹ㄔ菏芾淼?;
?。ㄈ┥婕拔倚泻M鈾C構的;
?。ㄋ模┥婕熬硟韧赓Y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的;
?。ㄎ澹Ψ疆斒氯嘶虻谌酥邪ㄎ倚袡C構,或者爭議標的與我行機構資金有關的;
?。┥婕皣秀y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總部的;
?。ㄆ撸┢渌枰獔蟾婵傂械?。
第三十五條 法律事務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轄內分支機構的法律工作,根據職權自行或提請有關部門糾正分支機構涉及法律問題的錯誤決定。
第三十六條 一級分行和直屬分行應按期向總行法律事務部提交有關統計報表和分析報告,并按要求提交年度法律工作總結。
第三十七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文件或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收集和整理包括電子出版物在內的各類法律資料及信息。
第三十八條 對在提供法律服務、保障銀行資產安全、防范和化解風險方面有突出貢獻的法律事務部門及法律工作人員,應當予以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對于以隱瞞案情、偽造證據、夸大事實等不正當手段誤導本行領導或上級行的,應追究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應調離法律事務工作崗位。
第四十條 對于因玩忽職守給我行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法律工作人員,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同時追究直接領導者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總行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發布部門:中國銀行 發布日期:1999年03月12日 實施日期:1999年03月12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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