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違反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所簽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答復
2012-06-12 10:50:24 來源: 點擊: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冀經請字第3號《關于信用社違反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所簽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是關于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方面的規定。它體現中國人民銀行更有效地強化對商業銀行(包括信用社) 的審慎監管,商業銀行(包括信用社)應當依據該條規定對自身的資產負債比例進行內部控制,以實現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經營原則。商業銀行(包括信用 社)所進行的民事活動如違反該條規定的,人民銀行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進行處罰,但不影響其從事民事活動的主體資格,也不影響其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效 力。
此復